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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出台意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6日    来源:河北日报

衡水出台意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

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

取消民间投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限制,鼓励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日前,衡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据了解,为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衡水市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共事业、健康养老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开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康复医院等,民办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市场化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全省率先推行“一照通”的基础上,落实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班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让群众和企业只跑一趟,即可办理市场准入的全部证照事项。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解决好多头办理、环节交叉、互为前置等问题。实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并联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民营企业实行“红黑榜”管理,优先支持守信企业。

落实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再投资。鼓励民营企业挂牌上市。政府各类产业基金对新上项目优先予以跟投。

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抵押品范围,大力推广应收账款、保险保单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续贷过桥政策,由市、县两级设立政府性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提高单笔资金上限。提升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年周转率不低于12次。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发挥市县股权投资基金等引领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筹备出资1亿元设立股权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进行配资,做大做强股权投资基金。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对已经投产或部分投产的民间投资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没有完全落实的逐步解决。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企业结合项目生命周期缩短出让年限,按照实际年限相应降低土地成本。

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加强PPP项目谋划推介,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PPP模式的不低于30%。市、县(市、区)级政府安排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采取资本金投入、财政奖励、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民间投资以财团方式或与大型企业合作方式参与建设。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通过项目合同予以明确界定。

维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开展清理解决拖欠款专项行动,妥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非主观故意、履行合法程序、个人未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给予容错免责。

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民营企业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交流沟通渠道。强化制度保障,施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责任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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