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365娱乐场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 来源:装备工业处
冀工信明传〔2010〕59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13171601.html),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主要增加了“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工程机械”等相关行业产品,增加了核电机组部分设备,调整了风电设备型号和订单要求,对煤化工气化炉、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细化,对大型薄板冷连轧成套设备技术规格进行了修正。
为做好新增产品免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政策是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一项具体举措,自2009年下半年启动以来,全国共有112家企业获得免税33亿元。特别是这次国家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等方面我省有多家企业将有可能满足条件。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二、迅速行动
1、尽快通知辖区内所有装备制造相关企业认真研究财关税〔2010〕17号文件。
2、督促、组织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尽快申报。
3、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三、申报条件
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中所列要求(见附件1)。
四、申报内容
企业应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见附件2)编写《关于享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填写《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附表1)、《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附表2)、《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附表3)、《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附表4),一并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要求提供上述 四个表电子版(光盘,一式五份)。
五、申报流程
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申请材料;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汇同本单位初审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起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过期不予受理。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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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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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一、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见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2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3)。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3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3、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四、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海关总署提出调整附1、2、3的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修订。
五、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附1。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新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每年5月10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额度)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九、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十、为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十一、企业申请文件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格式及要求格式见附件4、5。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填写《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并将上述4个表刻成光盘,一式五份。
企业提交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附件下载: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rar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rar
3、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rar
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附表.rar
来源:装备工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