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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一览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

    2010年7月工信部《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规定必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制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了生产规模等问题
    2011年11月工信部《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同时产能过剩地区的盲目扩张得到抑制,建设湛江、防城港钢铁品基地,从根本上解决“北钢南运”问题。
    2013年1月工信部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到2015年,前10家钢铁企业集团产业集中度达到60%左右,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6-7家具有较强区域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以及船舶五大行业,对钢铁行业提出两点要求:第一、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基础上,2015年前再淘汰1500万吨炼钢产能;第二,推进河北、山东等六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未来五年压缩钢铁行业产能超过8000万吨。
    2014年7月工信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和《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还要求,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实行产能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2014年8月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第三批企业名单(即白名单),共计147家钢企入围。至此,2012年以来,工信部分三批累计公告305家规范企业名单。
    2014年10月工信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部署,推进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做好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淘汰目标计划制订工作。
    2014年10月工信部《2014年十五大行业首批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对于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生产线,工信部要求今年底前彻底拆除淘汰,且不得向其他地区转移。
    2014年11月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规划到2018年,推广高效锅炉50万吨,淘汰落后燃煤锅炉40万吨,完成节能改造40万吨,提高燃煤工业锅炉运营效率6个百分点,计划节约4000万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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