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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改革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为优化资金配置,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使用绩效,加快推进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按照该意见,财政资金要首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政策性支出;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压减三分之一左右;财政资金重点通过PPP模式、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投入、变无偿投入为引导撬动、变一次性集中投入为递延式分期投入。  

优化财政资金配置,解决缺位错位越位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解决财政缺位、错位、越位问题,河北率先提出,科学界定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意见提出,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对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直接投入;现有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确需保留的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改进资金使用方式。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资金首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政策性支出,各项基本支出按标准足额落实,各项政策性支出逐项安排,按各级支出责任全面保障。然后根据剩余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部门事业发展所需其他资金。强化资金整合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  

整合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能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上整合到一个部门;暂时无法整合到一个部门的,要整合成一个项目,分别界定部门职责、投入方向、资金额度,不得重复交叉投入。部门内部同一方面的资金,原则上整合到一个单位(处室)管理。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压减三分之一左右。  

强化资金统筹使用。省对下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采取因素法,不直接审批项目,将项目资金审批权下放市县,增强基层政府统筹使用能力;对确需省级审批项目的,从严界定、从紧控制,并严格项目论证评审,积极推行竞争性分配。按照中央部署,全面落实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改革要求,根据中央授权,推进市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改革,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放大财政资金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根据不同付费方式、运作模式,完善财税优惠、用地招拍挂、融资支持、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探索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建立合理回报机制。  

积极推行融资租赁。对大型设备购置更新和基础设施场馆建设,积极推行融资租赁,变财政资金一次性集中投入为递延式分期投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股权引导基金运作。自2017年起省级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每年用于增加相应引导基金规模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加快推进已设立的股权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形式设立子基金。  

引导撬动金融保险资本。积极推进“政银保”模式,建立企业和农户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信用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或风险补偿的合作融资模式;采取业务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  

做大做强公共事业发展融资平台。加快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推动实体类平台公司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风险自担的市场竞争主体。支持平台公司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增强投融资能力和造血能力,采取市场化方式,推进公共事业发展。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健全决策机制。研究制定的各类政策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政策范围和政策力度,除法律规定外,财政支出一般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加强预算管理。坚持花钱先问效,加强预算项目的绩效审核,偏离决策部署、政策方向的不安排,资金使用散碎的不安排,绩效偏低的少安排。细化项目预算编制,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安排跨年度的基建、信息化项目,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确保当年预算能够形成实际支出。  

强化监督评价。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推动省级财政监督向市县延伸。拓展绩效评价范围,创新绩效评价方式,加强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为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我省相应制定或完善了15个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其中,新制定8个,完善7个),形成了“1+15”改革配套文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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